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对被告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锦**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锦**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