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县如**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县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县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兴物业与尹某某物业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凌海**理公司诉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凌海**理公司诉乔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锦州**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盘锦**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渤**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兴**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立**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