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锦兴**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盘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