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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狮**限公司与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铁岭狮**限公司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狮**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铁岭狮**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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