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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盘锦荣**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荣**限公司为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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