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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万**限公司与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万**限公司为与被告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盘锦万**限公司诉称:盘锦万**限公司是在开发兴华苑小区时,在盘锦兴**限责任公司的带领下,于2003年7月2日成立的,属于开发商带物业,直接服务于兴华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同年7月30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非住宅房屋由原告按建筑面积以0.3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翟*是在2006年10月31日购买的兴华苑小区23#楼3单元501室。从2011年至今,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四年间,原告采取各种措施,数十次催缴,均无任何效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1年至2014年物业管理费1260元;给付2011年至2014年滞纳金3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翟*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通知并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翟*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盘锦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盘锦万**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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