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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常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牟春光,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日月兴城的业主,该房面积为92.79平方米。物业费用拖欠明细如下:2010年至2015年物业费每年1670.40元,计10022元;2010年至2015年电梯费每年480元,计2880元;违约金1403元,合计14305元。经过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未交纳,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1430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不是恶意拖欠物业费,从入住至今一直存在漏雨等情况,物业服务不到位。物**司有责任处理业主的意见、投诉等,但是从报修后,物**司一直没有解决,我们通过不交物业费来强制与物**司协调,物业服务不合格,我们缴纳物业费也不应该是原来的标准,但物**司一直没有让步,物**司没有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没有给我们解决问题,从2010年至今,我们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我们让物**司提供报修的清单,以便我们找开发商协商,可是我看了物**司提供的表后,其中我报修的有三次物**司都没有登记,这说明我们报修后物**司并没有把我们的诉求登记上,所以开发商也不可能给我维修的,前几天下雨,我们家里的北卧室又开始漏雨,但是物**司仍没有答复,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交物业费。物**司提供的报修表上有32次报修,但实际上我报修的不仅仅是32次,现在我家里冬天保暖、夏天防雨都没有做到。而且物**司办事拖拉,对我们的报修情况轻描淡写。物**司口头告诉我们说已经和开发公司协商了,但是我找到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说物业根本就没有找他们。小区管理同时存在漏洞,非常混乱,部分业主将住宅改成超市等,物**司没有进行管理。小区管理达不到高档小区的管理,到现在我家房子仍在漏雨。物**司应启用维修基金为我家维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日月兴城系盘锦日**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屋面积为92.79平方米。2009年7月1日,原告与盘锦日**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2010年10月1日,原告与盘锦日**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盘锦日**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机动车停放管理、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等。收费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电梯费每户每年480元,未足额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首次入住应交纳当年物业费,以后为年交方式,于12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次年的物业费。

2009年10月17日,被告与盘锦日**发有限公司就签订入住交接单。被告拖欠2010年至2015年物业费10022元(1670.40元/年6年)、2010年至2015年电梯费2880元(480元/年6年),合计12902元。被告办理入住后房屋窗户及顶棚出现漏水情况,被告向原告报修后原告找开发商协调。2010年9月25日,因被告的房屋漏水,开发商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开发商赔偿原告5600元。现漏水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上述事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份、入住交接单1份、承诺书1份、赔偿协议书1份、催缴通知单6份、光盘1张、报修登记表1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盘锦日**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的房屋自入住以来由于窗户及顶棚漏水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此问题虽然不是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造成的,但确给其生活带来不便,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所拖欠的物业费被告应按80%交纳,即交纳8017元(10022元80%),对于电梯费被告应按合同交纳,即交纳2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的物业费8017元、电梯费2880元,合计108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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