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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万**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万**限公司为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盘锦万**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在开发兴华苑小区时,在盘锦兴**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下,在2003年7月2日成立的。属于开发商带物业。直接服务于兴华苑小区。在同年7月30日原告与开发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非住宅房屋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是在2007年以前购买的兴华苑小区21#楼4单元502室,从2007年至今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8年间原告采取各种措施,数十次的催缴最后均无任何效果。无奈之下,原告被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7年至2014年物业管理费2886元及滞纳金129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通知并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盘锦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盘锦万**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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