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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王**及反诉原告王**诉反诉被告盘锦四**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王**及反诉原告王**诉反诉被告盘锦四**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本诉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王**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反诉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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