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王**及反诉原告王**诉反诉被告盘锦四**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本诉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王**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反诉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