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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诉被告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诉被告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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