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化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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