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限公司与被告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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