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限公司诉被冯瑞山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延边**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边**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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