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信**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龙市信**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信**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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