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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清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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