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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限公司与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谊**限公司诉被告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078.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谊**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闵行区XXX路XX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被告拖欠原告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谊**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07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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