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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限公司与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宝**限公司诉被告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01元及滞纳金561元。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严*为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宝**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其与上海市**业主大会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延续协议等,向闵行区莲花南路565弄恒德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物业费收费标准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70元,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35元(含电梯运行费)。被告系该小区78号502室房屋(建筑面积123.92平方米)业主,其未向原告缴纳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601元。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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