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联**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联**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联**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顾仲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闵行区紫龙路500弄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XX号XXX室的业主,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98元(其中包含会所运行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8元)。由于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履行物业合同义务等,便未交纳物业费。双方产生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物业费3,390.20元,并支付滞纳金613.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房屋所处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应及时交纳物业费。原告在诉争期间,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故被告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限公司自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止的物业费3,390.2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联**限公司滞纳金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小*诉讼)人民币收取计10,由被告陈**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