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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878.40元,滞纳金8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魏**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自2011年1月起对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系该小区内XX号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1.50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878.40元,滞纳金83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滞纳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南**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174.8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滞纳金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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