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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丁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1,98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一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闵行区曙光路1688弄、1758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对该小区实际进行物业管理至2014年3月底。被告系该小区曙光路XXX弄XXX号的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丁一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98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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