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轻**限公司与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轻**限公司诉被告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593元(人民币,下同)及滞纳金334.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1,593元属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轻**限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1,59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轻**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仲**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