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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院有限公司与张如意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美**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如意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85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张**在一审中起诉称:张**发现美**医院在其网站http://www.shmeilianchen.com/上擅自利用张**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介绍其整形美容项目,张**发现美**医院在其所属网站“膨体隆鼻让您拥有更立体的五官”等文章中擅自使用张**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张**目前系中国著名演员,一直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现美**医院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张**照片用于商业性广告宣传,其行为明显侵犯了张**的肖像权;加之美**医院使用张**照片的位置、内容极易造成受众对张**的诸多误解,极大地降低了张**的社会评价,亦已经严重侵犯了张**的名誉权。因此,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医院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向美**医院送达起诉状后,美**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据此,美**医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张如意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美**医院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美**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美**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海**民法院管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因此应由美**医院住所地上海**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为上海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裁定是错误的,不利于查明案情。据此,美**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海**民法院管辖。

张如意对美联臣医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如意系以美联臣医院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美联臣医院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张如意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但是,根据已生效的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5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张如意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如意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美联臣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美**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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