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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788.4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滞纳金)1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9,788.40元属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限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9,788.4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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