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苗1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吉林国**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1与赵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