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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被告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在昌平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我原告在婚后为了让生活更好,由我原告单方出资于2009年在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大街购买一套楼房,并在2012年至2013年在延庆县张山营镇xx村建设北房16间南房5间,均由原告单方一人出资,因此负债累累。而被告对原告很少给予关心支持和理解,直至2012年我原告母亲生病被告更是缺少对老人的照顾和对我原告的帮助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2014年原告母亲因病去世后原告与被告便经常吵架因此被告还多次报警,被告还将门锁换掉不准原告进入家门从2012年至今。也就是2012年至今我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被告多次找理由与原告吵架并提出离婚可是由于被告想多分到财产所以一次次的出尔反尔,就在今年6月被告还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调解被告撤诉,撤诉后被告还是没有任何改变。被告还向女儿灌输我原告不好的思想导致女儿对我原告疏远,这样的婚姻对原、被告和孩子来说都是煎熬,对社会也是不安定因素。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再维持下去的意义,为了原被告双方和孩子的幸福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大街楼房一套和2012年建在延庆县张山营镇xx村北房两层16间、南房一层5间请求按照法律依法分割;3.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因购房、建房和给父母看病等共计借款367000元请求由原被告共同承担;4.婚生女孙**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孙**18周岁为止;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还小,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不同意。两套房子都是婚后的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孩子不同意归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李**介绍,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孙艺晨。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二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缺乏沟通,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夫妻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为女儿的成长创造一个积极和睦的家庭环境;故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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