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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罗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罗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我和被告一起生活是发现被告不顾及家庭,不照顾孩子,不孝敬老人,生活重担由我一人担负。被告自2014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来居住,且其自2014年9月开始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不合被告心意,被告便对我进行打骂和侮辱。综上所述,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维系此段婚姻的必要,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罗2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支付婚生女罗2生活费每月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一半;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所购比亚迪轿车的钱款及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有丰田凯美瑞京的车户;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感情没有问题,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董**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董*再婚,罗**初婚。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罗锦2,罗*出生后一直由董抚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罗1于2014年5月搬出共同居住地。2015年2月27日董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

庭审中,罗1主张2012年投资砂石买卖时欠银行贷款20万元,董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罗1向银行贷款时并未征求其同意。罗1现每月收入为3、4000元。

另查,董**有一辆比亚迪小汽车,婚后罗*将该车出售,售车款3万元,后购买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车辆登记在董名下。罗*后又买一辆二手车,车辆信息不详。董主张罗*将比亚迪售车款返还,并将丰田凯美瑞车户返还,其同意丰田凯美瑞与另外一辆车归罗*所有,罗*表示同意在一个月之内将凯美瑞出售并返还车户。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无其他财产需要分割。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问题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董在一年内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董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罗*抚养问题一节,因罗*自出生起即有其母亲董抚养,罗*年幼,变换居住地与抚养人对其成长不利,故罗*由董抚养更为适宜。本院综合考虑罗*的收入状况,确定罗*每月支付罗*抚养费1000元。因比亚迪小轿车系董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售车款也应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故其要求罗*返还售车款3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罗*亦同意将凯美瑞汽车出售后车户返还给董,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董与被告罗1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罗*由原告董抚养,被告罗1每月二十日前向罗*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罗*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罗*返还原告董售车款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罗1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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