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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栗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x与被告栗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及被告栗x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x诉称:我与栗x1于2007年相识,于2008年3月1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18日生育女儿栗x2。由于双方接触时间短,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基础。栗x1对我和女儿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我与栗x1经常为琐事吵架。我认为与栗x1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准许我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我与栗x1离婚;2.婚生女栗x2由我抚养,栗x1每月支付栗x2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负担50%;3.诉讼费由栗x1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栗x1辩称:前几天双方发生了矛盾,希望回去协商一下,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魏x与栗x1于2007年自行相识,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女:栗x2,2009年2月18日出生。2015年9月,魏x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中,栗x1提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魏x与栗x1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栗x1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在一起生活,而魏x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魏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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