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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4月相识,2014年2月14日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居一年半之久,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邢*称:二人系大学同学,自2008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0月6日举办的婚礼。由于工作忙,加之装修婚房,去岳母家较少,原告对其有意见。今年4月份双方还同居过,今年中秋节、国庆节还去岳母家探望。现已放弃原有工作,愿意与原告在通州岳母家或昌平南口自家共同生活,照顾原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邢*大学同学,2008年6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6日举办婚礼。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现原告李**后被告邢很少陪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邢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后自愿登记结婚。原告李表示二人矛盾的根源在于婚后被告邢对自己缺乏照顾,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扶持和照顾,以利今后共同生活。现被告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李共同生活,照顾原告李。本院亦认为应给予双方时间修复感情裂痕。故对于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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