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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与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与被告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被告司及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感情不牢固,导致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口角,无法一起生活,现已分居一个月,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司辩称:原、被告自幼相识,互相了解,2012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知、相爱过程,使得原、被告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偶尔为些小事发生摩擦,但在许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被告为原告做了两次人工流产,足以证明被告深爱着原告。原、被告分居一个月是因为原告在市里上班,工作较忙,偶尔回家一次,不存在分居事实。综上、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明显存在意气用事,原、被告感情很好,互相理解,互相关爱,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兰与被告司婚前自由恋爱。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2015年10月9日,原告兰以婚后与被告司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与被告司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后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兰表示二人矛盾的根源在于婚后与被告司经常吵架,无法沟通,影响生活。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扶持和照顾,以利今后共同生活。现被告司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兰共同生活,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庭。本院亦认为应给予双方时间修复感情裂痕。故对于原告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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