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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我与徐*于2006年12月6日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2007年11月11日出生),现孩子已8周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离婚主要原因是因为徐*与其他女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徐*存在家庭暴力,我们双方已经分房居住近4、5年之久。现我对徐*已彻底失去信心,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1、与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1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与徐*于2005年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陈与徐*婚后育有一子徐*(2007年11月11日出生)。陈称其与徐*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徐*对家庭贡献较少,二人时常争吵,徐*存在家庭暴力,并且有外遇,故无法一起生活,起诉要求与徐*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传唤徐*到庭询问,徐*主张与陈*后感情挺好的,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与陈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陈与徐*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也较长,并在婚后生育了一子,因此陈与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但由于孩子年纪尚幼,故陈与徐*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协商解决矛盾。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相信通过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此,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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