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赵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花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