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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董**、人民陪审员闻富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担任记录,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第三次婚姻,并带有一名15岁男孩。双方因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尤其是婚生女*某乙出生后,被告更是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心胸狭隘,遇事暴躁,喝酒后频频闹事,无事生非。尽管原告一再忍让以挽救来之不易的婚姻,但仍无济于事,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已育有共同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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