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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