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梁*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甲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