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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2010年7月左右相识,双方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至今未办理结婚仪式。自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感情日益破裂。现双方感情已到无法弥合的程度,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现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法庭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

被告王*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相识,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称:“双方领完结婚证后未在一起生活,一直以电话联系,后逐渐减少联系次数。而且被告无固定职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无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及婚后为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使存在,也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未提交其他关于双方夫妻关系已破裂的证据。为提供夫妻和好的机会,以本次诉讼不予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郭*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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