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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侯*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我与被告侯*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侯*乙,12岁。二女儿侯*丙,11岁。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干活,经常殴打我,有了孩子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从一般殴打变成家庭暴力。无奈,我于2012年3月离开被告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侯*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侯*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侯*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侯*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我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所提供户籍证明信等在卷证实。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两个女儿,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曹*与被告侯*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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