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甲诉称,我与被告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朱*乙。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脾气不和而矛盾不断。被告虽外出打工,但很少给我和孩子生活费。2013年春天孩子生病住院,借我父母1.5万元。被告作为丈夫,对我和孩子毫不关心,不照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合理分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侯*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系男到女家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朱**。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我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所提供结婚证等在卷证实。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个儿子,应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朱**与被告侯*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