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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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