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赵*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与朱*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