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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