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与张*虽然同居生活近十年,2012年结婚后,郑*便起诉离婚且分居至今,并且2013年郑*起诉离婚被驳回,2014年又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