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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