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肖**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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