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甲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张**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由于婚后性格不合,二人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4年农历8月底,被告离开家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根本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

3、肥乡县**民委员会证明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于2014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至今未在村里出现过,且被告董*的现住地址不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被告董*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身份、户籍情况;

5、原、被告婚生儿子郝**、婚生女儿郝**、郝**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用以证明郝**、郝**、郝**出生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法庭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1年3月11日生长女郝园园,1996年1月5日生次女郝**,1998年2月1日生儿子郝*乙。2014年农历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原告起诉,引发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将近三十年,且生有三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生活中有纠纷,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事项是在离婚的前提下才处理的,应一并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