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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