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