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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栗*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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