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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甲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薛*乙。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取名薛*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07年11月12日,被告带薛*乙擅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分居达七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薛*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薛*丙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2015年3月大巫岚**民委员会、大巫**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薛**与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杨*于2007年11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3)、薛**与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薛**与薛**的出生日期。

被告未到庭质证,未出示相关证据。

经庭审审核认证,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至(3)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因婚后生活琐事,原、被告多次发生口角,致使夫妻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11月12日,被告带女儿薛**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薛**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薛*丙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用。

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薛**,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2007年11月12日离家出走后,与原告无音信往来,至今下落不明,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达七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薛*甲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为向本院提交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债权情况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债权情况无法查明,故本院对其不做实体判决,待原、被告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薛*甲与被告杨*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薛*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生男孩薛*丙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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