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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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