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甲同意给被告刘*乙和好机会,原告刘*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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