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甲与被告田*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甲与被告田*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甲诉称,原、被告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田*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结婚过于仓促,婚后不停争吵、冷战毫无幸福可言,后发展到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至今分居近一年,现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田*丙的抚养由法院依法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田*乙辩称,现在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诉状中陈述属实,我打人确实是我不对,但是是原告先骂人,我愿意改正自己的毛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甲与被告田*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田*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现以与被告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为由,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动手是因原告骂人所致,打人确实不对今后会予以改正,被告并在庭审后多次保证,改掉以往坏习惯,希望给原、被告和好机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不离再次起诉,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多做沟通互相谅解,是可以化解家庭矛盾的,尤其被告此次态度非常诚恳,一再表示会改掉不良习惯,要求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以保证家庭和谐及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鉴于此,为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和谐,本院再次给予原、被告一次修复感情的机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田*甲与被告田*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