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变化,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崔某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