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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崔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发生了变化,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崔某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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