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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